原標題:三明一男子因這事不僅3000元工資沒了,明男還被判了5年
從小爸媽就教導咱
不能偷,因事元工不能搶,不僅不能騙,資沒
因為那都是還被犯法的事!
那么問題來了,判年
不偷不搶不騙,明男
就去給人打個工,因事元工
領份工資,不僅
有可能犯法嗎?
2017年,還被被告人馬某在家中待業,判年正急著找工作,明男后同村的因事元工黃某打電話給馬某,邀其一起到泰寧一工廠干活,不僅同時答應每天給馬某300元左右的工資。馬某見工資待遇不錯,便跟著黃某到了泰寧一工廠參與生產,期間,馬某察覺工廠生產會排出刺激性氣體,且很多材料都存有疑點,經確認,工廠正在非法生產制毒物品麻黃堿,但馬某心想能拿高工資,就無暇顧及,經過8天的生產,共生產了1068公斤的麻黃堿,馬某拿了3000元工資便回家了,后馬某因觸犯非法生產制毒物品罪被公安機關抓獲。
檢察官這么說!
本案馬某雖然不是非法生產制毒物品的主要組織者,但是其行為已經構成了犯罪。馬某在明知參與的活動是違法行為的前提下,仍積極參與,其在主觀上明知故意,在客觀行為上,馬某也具體實施參與了非法生產麻黃堿的某些環節,與本案中其他被告人構成共犯關系,因為馬某所起的作用較小,認定為從犯。據此,泰寧縣人民檢察院以馬某涉嫌非法生產制毒物品罪向泰寧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日前,泰寧縣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定被告人馬某構成非法生產制毒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已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三千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這些你get到了嗎?
(一)非法生產制毒物品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條: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買賣、運輸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劑,或者攜帶上述物品進出境,情節較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共同犯罪、主犯、從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條: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我想對你說!
正所謂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取之無道,開人生玩笑。要賺錢還是得靠正規渠道,不能因一時之貪念,毀自己一生。因此,對于在外務工人員而言,首先在找工作時一定要先對工作的內容有所了解,其次如果發現從事的是違法行為一定要及時舉報,最后千萬不要抱有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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