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浩瑾
案情:藍某酷愛飲酒,男無早在2014年1月其曾因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視法被尤溪法院判處拘役兩個月,律又屢屢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貪杯但他未因這一判決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酒駕錯誤,并未及時悔改。被判2015年5月27日12時許,處拘藍某在朋友家中喝酒后無證駕駛兩輪摩托車上路,役個月被執勤民警查獲。男無后藍某被帶到醫院進行血樣提取,視法經福建行健司法鑒定所檢驗:其血樣乙醇含量為243.03mg/100ml。律又屢屢
審理:本案經尤溪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貪杯尤溪法院經審理認為,酒駕被告人藍某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被判經檢驗其血液乙醇含量為243.03mg/100ml,處拘屬醉酒駕駛,危及公共安全,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告人藍某曾因犯危險駕駛罪被處以刑罰后再犯危險駕駛罪,應當從重處罰。法院遂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被告人藍某拘役5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評析:《刑法修正案(八)》將危險駕駛的行為規定為犯罪,就是為了加大對危險駕駛行為的懲處力度。酒駕的危害已有血的教訓,切不可對此心存僥幸,或者以為“只要路上沒有警察查,酒后開車沒什么事”,而應把“遠離酒駕”變為自覺行動,為自己和家人的幸福著想,不要以身試法,給自己的交通安全埋下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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