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明溪:搶奪財物七萬元 十年逃亡終獲刑
2007年10月,明溪被告人魏某沐伙同魏某靖(已判決)、搶奪魏某忠(已判決)在廣東省五華縣共謀到福建駕駛摩托車搶奪錢財。財物2007年10月8日晚,元亡終三人共同駕駛一輛摩托車經焦嶺、年逃武平、獲刑上杭等地到達明溪,明溪入住明溪縣某旅社。搶奪次日下午,財物被害人謝某在明溪縣某銀行營業廳支取70000元時,元亡終被正在銀行踩點的年逃魏某沐選定為搶奪對象,并用手機聯系魏某靖、獲刑魏某忠。明溪當謝某駕駛摩托車沿明溪縣新大路往三明方向行駛時,搶奪魏某忠駕駛摩托車載魏某靖尾隨其后,財物至明溪縣新大路長途汽車站路段時,魏某忠駕駛摩托車追至謝某左側,魏某靖將謝某裝有現金76280元、手機等物的挎包奪走,致使謝某倒地受傷。案發后,三人即逃離現場返回廣東,將所得贓款平分,被告人魏某沐分得24000元。謝某的傷情經鑒定為輕微傷,其手機經明溪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市場價值為633元。2018年7月17日,被告人魏某沐在廣州市天河區天河客運站被天河區公安分局民警抓獲。
經明溪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魏某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乘人不備,公然奪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奪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駕駛機動車搶奪財物價值76913元,根據“從舊兼從輕”原則,應當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案發后,魏某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退贓,可以從輕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判決被告人魏某沐犯搶奪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十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
評析:我國《刑法》規定,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搶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提醒市民盡量避免支取大額現金,如要支取可通過銀行轉賬、網上銀行等多種方式進行金融往來。同時,務必加強防范意識,避免不必要的財產損失。(張平 胡敬春)
電話:400-123-4567
傳 真:+86-123-4567
手 機:13800000000
郵 箱:admin@qq.com
地 址: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8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