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6年1月28日13時許,男賭泰寧公安民警高某等人接110指揮中心電話稱:泰寧某村部旁麻將館有人賭博。博被民警高某等人隨即趕至現場,查心發現被告人朱某及陳某、滿對民肖某(均另案處理)、拳擊掐脖周某等人正以“擺水”的男賭方式賭博,隨后高某出示警官證并要求被告人朱某等人配合。博被朱某對民警的查心查處行為心存不滿,揮手拍掉高某的滿對民警官證,并以拳擊、拳擊掐脖掐脖等方式將高某摁壓在麻將桌上,男賭致高某受傷,博被后被其他民警控制,查心其余參賭人員趁機逃離現場。滿對民2016年1月28日,拳擊掐脖公安機關將被告人朱某傳喚到案。
審理:泰寧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朱某暴力襲擊正在執行公務的人民警察,致使人民警察無法正常履行職責,其行為符合妨害公務罪的構成,判處被告人朱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
評析: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在2015年11月1日將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在這一條款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五款:‘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這一條款比以前有所變化:一是處罰加重。二是范圍擴大,不僅公安警察,司法、邊防、鐵路等警察,都屬于“人民警察”范圍內。三是要件更細,明確規定“暴力襲擊”就構成妨害公務罪,并且從重處罰。本案中,被告人朱某就為自己的糊涂行為付出了沉重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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